•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函
  • 发布时间:2016-08-12
    文档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   内商办函〔20151038

     

    自治区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商务主管部门信访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将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分类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的

      商务厅机关公务员对本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考核结果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商务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考核结果和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法定途径:商务厅党组、厅人事处或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商务厅纪检组(内部申诉)。

      二、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商务主管部门党员干部、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干扰商务招投标工作、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违纪违法行为等。

      法定途径: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商务厅纪检组举报。

      三、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

      举报企业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法定途径: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打击侵权假冒办公室、税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

      四、属于民事纠纷的

      各类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定途径:有仲裁协议的,按照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范围的

      (一)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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