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拉善盟信访局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2-17
    文档来源:办信科
  • 关于印发《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联合接访中心:

    《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20151016

    附件:

     

    阿拉善盟信访局

    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试行)

     

    为主动适应舆论引导工作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提高信访舆论引导能力,规范管理官方微博、微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以下简称局官方微博、微信)是面向公众宣传信访工作、加强互联互动、应对社会舆论、提高工作透明度的信息交流平台。

    第二条  官方微博:名    阿拉善盟信访局;

            地 址 为: http://weibo.com/alsmxfj

                二 维 码:

     

    官方微信:名    阿拉善盟信访;

    微 信 号: alsmxf

    二 维 码:

     

    第三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应依照法律法规,立足现实,发挥网络互动功能,传播健康、积极向上的引导信息,应对舆论,解疑释惑,为公众提供服务。

      第四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及信息发布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相互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由办信科负责管理。局官方微博、微信责任人为办信科负责人,负责官方微博、微信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各科室(中心)及时递交、发布信息;负责本科室宣传资料的搜集、整理、发布等工作;负责一般信息的核稿、审批以及微博、微信的后台操作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官方微博、微信信息供稿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即由各科室(中心)分别负责提供所涉及业务方面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抓取、拟稿、组稿、资料(图片)编辑、报送、审批以及对公众问题进行答复、回复等工作,并定期向办信科报送。报送科室(中心)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同时,信息组稿时内容应简洁凝练,文字表达要条例清晰,力求信息图文并茂、易解易懂。

    第七条  各科室(中心)每月应报送拟发布的官方微博、微信条数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当网络出现涉及到局本级方面的信息时,对应科室(中心)要按照相关舆论应对工作制度,积极回应,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第三章 发布内容

    第八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时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审核、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定保守秘密,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发布信息按照信息的敏感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类别:

    三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内重大动态新闻;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发布的有关信访方面的新闻、报道和先进经验;盟内官方发布的各类动态新闻。

    二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本单位工作动态,各旗区信访部门工作动态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工作内容。

    一级类别信息主要包含:应对因社会矛盾引发的不良信息,官方作出的正面舆论引导言论;盟委、行署安排需由我局官方微博、微信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报道;具有针对性的信访事项办理最新情况。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局微博、微信发布审批程序:

    三级类别信息的发布: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科室自行抓取,并通过办信科审核后对外发布。

    二级类别信息的发布:由责任科室(中心)拟稿后填写《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微信发布审批单》,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指定网络公布平台进行发布。

    一级类别信息的发布:由责任科室(中心)拟稿后填写《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微信发布审批单》,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发布到指定平台。

    阿拉善盟信访局微博、微信发布审批单(见附件)

    第五章           微博、微信管理

    第十一条  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密码由局办信科负责管理,不得向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任何人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微博、微信资料内容。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给予批评:

    (一)对信息维护工作重视不够,虽指定专门人员但未尽职责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整改的。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科室(单位)及个人。

    (二)擅自发布影响政府形象、歪曲事实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盟信访局办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拉善盟信访局官方微博、微信发布审核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内容摘要

     

    公开方式

    □ 新浪官方微博           □ 微信公共平台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

    类别

    一级 □  二级 □  三级□

    申请科室

    (单位)

     

    科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办信科

     

     

     

     

    领 导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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