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 发布时间:2017-11-16
    文档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 内政发〔2014〕5号 2014年1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就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区有近12万名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队伍中,执法内容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有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当、适法错误、违法侵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偏高,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这既有悖于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也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我们目前的行政执法工作现状还不能与这一要求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贯彻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合法行为,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真正使违反者不因违法而得利,守法者不因守法而受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环境。

    三、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合理划分行政执法职能。按照执法重心下移、服务基层的原则,科学配置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职能,解决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具体的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明确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尤其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要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

    (二)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实现部门内部的综合行政执法;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牧业、交通运输等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领域,大力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将受委托组织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以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委托单位报告一次行政执法情况,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旗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委托执法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将执法力量下放到基层,在中心镇等执法任务重的地方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

    (四)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转变执法作风。对违法情节较轻、可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采用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必须采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的,要合法合规,做到过罚相当。

    (五)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切实把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相结合,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在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制发执法建议书,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针对违法事项,分析违法的原因,告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行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其自觉守法。

    (六)全面推进行政调解。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界定行政调解的事项,制定行政调解规程,明确立案登记、调解程序、文书格式。运用调解机制依法对环境污染纠纷、土地纠纷、治安纠纷、劳动纠纷、人事争议、专利纠纷等,通过疏导、说明、协调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社会矛盾。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责、执法裁量权、执法文书、执法人员,编制行政职权目录,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合规进行执法检查,完整记录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执法检查记录入卷归档,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定期抽查行政执法检查记录。除因办理案件需要外,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其他同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抽样检验的,在满足抽样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少抽取样品,并按照成本价购买,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规范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要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实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证据认定、裁量权行使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适用简易程序的,要加强当场执法的说理工作。

    (四)规范行政强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履行审批手续后制作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没收、销毁非法物品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的,对于超出部分,要返还当事人或者依法予以提存。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影响居民生活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

    (五)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能够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够交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全部移交;能够下放基层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调整管理方式的,坚决调整。要建立行政审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供优质服务。严格遵循行政审批设置、条件和程序法定的原则,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网上办理。部门审批权要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要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审批事项和人员到位,向窗口授权到位,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工作效能。

    (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收费项目外,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经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应当领取收费许可证,按照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治区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逐年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严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摊派,不得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捐赠、集资、赞助,购买指定商品,加入收费性质的学会、协会,订阅报刊、刊登广告等。

    (七)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对于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根据行政执法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参照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应当向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说明理由。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规范制作、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凡是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格式执法文书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的,要全面、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在行政执法完结后,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建立案卷台账,严格档案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更改案卷材料及其内容。

    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制度,梳理汇总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并于每年7月和12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注重评查实效,从主体是否适格、职权是否适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依据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以及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提升执法水平。评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备,接受监督。

    (二)严格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实绩考核指标之中,并加大考核权重,注重考核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检查与自查相结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定期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履行好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职责,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细化执法流程,公开执法职权,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应主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执法人员依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对于重大、复杂的违法执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廉洁高效。

    (四)强化行政复议应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认真办理复议申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加大纠错力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普遍违法执法行为,要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时,要积极应诉答辩,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检察院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行政执法有效实施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实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对没有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的执法机构,不予公布其执法主体资格;对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临时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除从事说服教育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协助执法人员的聘用、管理和监督等作出规范,研究制定协助执法人员的长效管理办法。

    (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着装。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行政执法示范活动,要把作风建设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奖励优秀,倡导新风。

    (三)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全区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指导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持续深入地开展通过正面典型示范和反面典型警示,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应急处置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的能力。行政执法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相关法律知识的更新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应当建档,并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使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基层执法队伍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员。

    (五)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装备手段,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工作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进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捶C恢副辏辖姓乱敌允辗选⒎C皇杖胗胄姓捶ɑ匾滴窬选⒐ぷ魅嗽备@龉夜场?span>

    (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大人力和财力投入,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使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适应法治建设大局和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要求。通过建立电子政务和移动办公系统,建设网上执法工作平台,逐步实现执法人员的电子化管理,执法办案、办事的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网上考评,执法信息的网上传递,执法文书的电子化操作。加强网上执法的指导和服务,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认真组织落实。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实施,切实提高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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